主体性坚守: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价值捍卫

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每月吸引数十亿次交互,当具身机器人开始走入日常生活,人类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在技术超越性的时代,如何守护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
人工智能正在深刻重塑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种变革既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伴随着严峻挑战——从大数据侵犯个人隐私、算法偏见隐藏社会歧视,到技术依赖导致人的自主选择权受限。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的快速发展,正引发关于人的主体性弱化的深层忧虑。
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技术如何进步,人在技术发展中的主体性不能丧失,技术的工具性和辅助性地位也不能改变。人工智能可能达到“类人化”,但不会具有同人一样的主体地位。
01 坚守人的自主性:把握技术发展的主导权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其主体永远是人。人在技术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至少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自主性,即是否发展、运用某种技术,人是主导者和决策者;二是责任性,即技术开发者、提供者和运用者必须对相应的技术后果承担责任。
当前存在一些过度夸大人工智能作用、担心其替代人类的观点,其理论误区在于没有从实践出发理解人与技术的关系。尽管人类会与人工智能形成一定的互补关系,如人工智能从事海量数据处理和一些重复性、高精度、危险性的工作,而人类专注于创造性、情感性、道德性工作,但人文精神不会丧失,技术永远不可能主宰或替代人类。
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冲击和社会风险,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坚持以适应性治理理念,考虑前瞻性立法,适应技术迭代发展超出已有制度规范范围的客观形势。只有通过法治保障,才能确保人类在技术发展中的主导权不被动摇。
02 坚守人的目的性: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从价值论角度看,技术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使人类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促进建设更理想的未来社会。技术在本质上是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技术异化就会走向反面。
必须从价值源头确保技术发展超越工具主义和单纯功利性思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进步等都是人的自由解放的标志,技术创新应当关注人的需求和发展,为这些方面的不断进步创造物质基础与自由时间、发展空间。
人工智能应用于医疗,能够助力疾病诊断更加精准,提升药物研发水平;应用于能源优化使用,能够减少碳排放;应用于工作生活,能够替代人类从事高危工作。但我们必须警惕技术的加速迭代、大数据的深度运用、算法的快速精准等对人的剥夺、压榨、物化,避免技术鸿沟造成社会群体撕裂。
03 坚守人的创造性:通过技术治理彰显主体力量
技术一经被人发明创造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独立的客观存在,尤其是已经具备一定“类人性”的人工智能,反过来对人形成一定的客观制约性。但正如人能够创造出人工智能一样,人也理应能够克服技术所带来的客观制约性,体现出面对客体制约的主动选择和实践创造力量。
人类社会是在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辩证统一中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这同样也是人工智能的发展逻辑——人不仅能通过能动的创造性为社会、自然“立法”,也理应能为技术“立法”,即进行技术治理。
在人工智能加速发展的时代,必须健全人文与科技并重的教育体系,培养既掌握技术又具有人文关怀的人才,提升批判性思维,防止技术依赖导致人的认知退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04 坚守人的伦理性:确保技术发展符合人类价值
技术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人类的运用中产生了善恶之分。人文价值是技术发展的指南针,科技发展应受到伦理和法律的规训与约束,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实现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安全可控。
人与技术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技术发展的竞争终归是人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应当符合人类需要的限度,做到理性、有序发展,而不能无序、恶性竞争。
智能技术应当防止扩大区域、城乡、群体间的数字鸿沟,防止“赢家通吃”现象,尤其要防止困难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和被边缘化。因此,必须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化,使全民数字素养提升与智能技术发展同步,确保数字技术惠及所有人。
新征程上,应注重技术发展的民主性,促进技术政策讨论的公众参与,确保技术发展符合公众利益,防止技术发展脱离人类预设;坚守技术发展的规范性、道德性,通过立法防范算法歧视、保护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明确禁止违反人类伦理的技术发展。
05 构建“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构建“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需要多方协同、共商共治。政府应当做好顶层设计,确定人工智能发展的价值目标和治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影响隐私、公平等权益的人工智能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该强化审慎自律,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教育培训,对人工智能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人工智能对人带来的各种风险,开发和利用更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社会应当增进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对人工智能治理形成共识,积极反馈意见、提供建议,让每一个人成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受益者,也让每一个人成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治理者。
在治理框架上,需要构建全面科学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坚持要素立法与场景立法相结合,在完善数据、算法等基础要素监管规则的同时,积极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医疗、智慧金融等典型应用场景的专门立法,实现精准治理。
人工智能及更高级技术发展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技术的最高原则是安全可控;技术的愿景是促进人类更加平等地获得技术能力;技术的存在价值是让人成长,而不是取代人和超越人。
只有坚守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理念,坚守人的主体性,人类才能掌控技术的发展方向,使未来的高技术社会成为一个技术与人文交融的社会,确保技术进步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
